嘉慶七年( 1802 ),戶部侍郎兼管錢局二品大員周興岱任江西主考時,卻以南書房行走(即在南書房當值的官員)的身份擅發告示,收受賄賂。這反映當時( )
A .君主的高度集權 B .官員俸祿入不敷出
C .南書房地位提高 D .中央吏治十分混亂
A
【詳解】根據所學知識可知,南書房是皇權高度集中的產物和象征,地方官員敬畏皇權而敬畏南書房行走周興岱,他才以此身份擅發告示,收受賄賂, A 項正確;材料沒有官員俸祿入不敷出的信息,排除 B 項;雍正設立軍機處后,南書房地位下降, “ 嘉慶七年 ” 與此不符,排除 C 項; “ 周興岱任江西主考 ” ,是地方不是中央吏治混亂,排除 D 項。故選 A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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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監察制度的特點:
(一)監察權相對獨立。
唐時雖設獨立的監察機構御史臺,但其最高長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權卻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雖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臺諫的任命權,但與唐朝相似的是,在這之下的各個機構的設置臺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隸屬于御史臺之下,即使是與臺院并列的諫院,其下屬的官員之間也是一種明確的隸屬關系,元朝也大致如此。清朝時,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監察御史雖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節制,但行駛職權時,往往可以撇開它而獨立行動,直接受皇帝節制;而在六科給事中和督察院之間,六科給事中的獨立性更強,兩者即歷史上所謂的“科道”并不互相統屬,“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獨立的并只對皇帝負責的監察機構”。
(二)監察監督范圍擴大,權大威重。
各監察范圍上,各個朝代大致相同,即監察官員掌持邦國刑憲典章,以肅正朝廷,有權彈劾百官,參與大獄的審訊和監督府庫的出納,糾察朝儀、分巡兩京、巡查驛館,監倉庫,監駐軍,而監察御史作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權利更大,是朝廷的重要機構。
(三)位卑權重,祿薄賞厚。
明之前的監察官員的官階是相對較高的,最低也為正八品、正九品,到了清代,監察系統因滿人的存在,地位更是大大提高到了正一品,而明朝監察系統中的官員的地位明顯是比較卑微的,明朝監察御史和六科給事中秩低,僅為七品、從七品之職,有些甚至是九品芝麻官,如都察院里的司獄司,但是,盡管官階如此低下,但是他們的權力是極大的,能夠規諫君主,奏劾皇親國戚,奸邪大臣,黎明百姓就更不用說了,似乎一切的人都在他們的糾彈范圍之內。同時,雖位卑,但他們的賞賜也是比較厚的,御史工作有成績,就可以得到很快的擢升。御史、給事中權勢極重,升遷較速,如都給事中再升,留京任職。則可官職“太常太仆、少卿、上寶卿等官”即使外派,御史、都給事中到地方上也可升至從三品官,總的來說,一旦當選為監察官員,日后大多官運亨通。
(四)上下左右,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機制。
監察官員的上下監督源于各級監察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各級官吏的實質上的不統屬以及監察官員的權重,從而將上下和左右同級官吏置于縱橫交錯的監察系統之中,這在前面幾點已經陸續論述過。在此重點論述事前事后的監督機制。
明之前各代的監察監督大都是糾察百司、肅正綱紀、參與案件的審判等,很明顯的是一種事后的監察、彈劾或裁決,而那些諫官雖說有一定的事前勸諫監督作用,但是在皇權高漲的情形下,這種作用也是極其有限的。但是明朝的監察監督機制卻帶有明顯的事前事中監督效果,尤其是給事中的設置極其職權,更是突出了這點。
六科給事中職掌著封駁、注銷以及充當言官以及監察六部的職權。當六部奏請實行之事或是內廷旨下,均得經過六科給事中的審核,如有違誤,則可駁回修正,如無誤,則分發六部執行,即使是皇帝的圣旨或是內廷的票擬也是如此。
如問題未達到駁回的程度,就“科參”的形式使旨章通過,但六部在施行過程中必須注意“科參”,并按其指示執行。同時,六科給事中還利用注銷大權檢查詔旨批文下達后的執行情況及平時各類行政法規的執行情況。這樣就可以避免錯誤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差錯,及時糾正,從而防止了重大錯誤的發生。
明朝的監察制度:
大體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諫制度、地方監察制度、法律制度等,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襲而來,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統治者總結了歷史上歷代治理國家的經驗,尤其是吸取了元朝滅亡的教訓,對于官吏的監督與糾察、強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著深刻的認識。使明代的監察制度經歷了一系列的演變。
1、御史制度上的創新。
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設御史臺,掌監察,之下亦效元制設殿中司和察院,成為國家三大府中尤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銷御使臺,正是創設督察院,兩年后又對其內部機構設置進行了調整,從而完成了臺、察合一的制度創新。
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繼者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都察院是專門負責維持封建國家機關以及官吏綱紀的部門,“職責糾劾百官,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成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總攬全國監察事務。它是正二品衙門,其主要工作人員是各種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都御史各兩人(正五品),以地區劃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
他們按地區和業務分工,負責對全國各方面的監察工作,權力甚大,無所不監。因此在人選和任用上,明朝極其慎重,要求也非常嚴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維護朝廷封建統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們的職級雖然較低,但權力很大,這強化了中央對百官的監察權力,旨在使各衙門不能獨斷、加強皇權,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之制度的建立。
2、言諫制度上的發展。
1367年,朱元璋承襲宋元舊制設給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六科給事中初設,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漸定型,這成為明代監察制度的一個重要發展。假如說,督察院的御史著重監察全國官吏和一般機關,那么六科則是對六部的業務進行對口監察,二者不相統屬,可互相彈劾。
每科各設都給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給事中各一人(從七品),給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職責是“常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因為六部是全國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門,所以六科一對它們的監察作為主要職責,對封建地主政權來說是有其必要性的。
六科給事中的威權與御史相近,但其專門化的業務監察,要求工作尚在進行當中便發現并糾正其可能的危害,消滅可能造成的損失。當然,明朝對其人選也是要求很嚴格的,按規定,一般是“在各衙門辦事進士及歷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縣三年考滿到部者”。同時明朝也很關注給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來定度。
可見,明朝大量設置臺諫官,一方面是為了維護皇權以防止權臣跋扈,另一方面則為了加強中央與地方的聯系,以便于對內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權力。
3、地方監察制度的完善。
明代地方行政層級工分三級,監察機構也與此相對應。朱元璋稱帝前就在全國13個行政區內分設按察司,并在其下設41個按察分四。按察司為地方最高監察機構,相對都監察院又稱“外臺”,雖隸屬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權。
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撫陜西”,始創巡撫之制。宣宗時期派遣巡撫“巡行天下,安撫軍民”,已成定制。這些巡視地方的監察官員若兼領其他專項事務,則稱總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種需要,這些特殊的官名已發展為固定官職,如憲宗五年(1469年)始設兩廣總督;宣宗宣德年間在關中、江南等地專攝巡撫,都成定制。這樣,總督巡撫監察專項事務的制度得以完善。主要由按察司督撫及監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統屬但相輔相成,形成縱橫交錯、組織嚴密的地方監察體系。
4、法律制度上的貢獻。
從朱元璋開始,明朝歷代統治者制定并完善了監察法規,為一部正式的監察法規的出臺奠定了基礎。公元1439年正式頒布了《憲綱條例》,對監督官的地位、職權、選用、監督對象及行使權力的方式和監察紀律作了詳細的規定,成為明代有深遠影響的監察法規,并為弘治時《大明會典》的出臺打下了堅定的基礎?!爸氐淅粝隆?、“明刑弼教”的法律制度成為明代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以上是明朝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再加上“考滿、考察相輔而行”的考核制度,廠衛秘密監察的特務制度等,共同構成了明暗結合的監察網。這樣,督察院、十三道監察御史、六科各司其職,又互相糾察,再加上監察法規的輔佐,使明朝的監察制度十分嚴密。
清代的監察制度:
1、都察院和各道御史
明清兩代監察制度的職責基本相同,但在轄屬關系、官員配置以及具體運用上。亦各有其特點,今分述之。
明代將前代的御史臺改為都察院,都察院是專門負責維持封建國家機關以及官吏綱紀的部門,“職責糾劾百官,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都察院的主要工作人員是各種御史。主官是左、右都御史各1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1人(正四品),左、右全都御史各2人(正五品),以地區劃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這些御史按地區和業務分工,負責對全國各方面的監察工作。
都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維護朝廷封建統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們的職級雖然較低,但權力很大,所監察的范圍也較為廣泛。按照規定,都御史暨其下的御史們,凡認為大臣有奸邪、構黨、作威福亂政的,各級官僚有猥褻貪冒壞官紀的,甚至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圖進用的,都可以直接給皇帝上奏彈劾。每個御史都有單獨上彈劾奏章之權,可以公開當面劾舉,也可以密封上奏其副本可以不送交部察院或都御史。
都察院還有責任會同吏部在進行朝覲和考察大典時對官員是否賢能、有無貪黜瀆職違紀等進行了解,提出處理意見,對五品以下官可以開具考語,對四品以上官的“自陳”,也可以提出意見,它還有責任會同刑部、大理寺共同會鞫重囚大案(當時叫做三法司),威權是很高的。
除此以外,御史還可以進行多方面的活動,皇帝可以直接派遣某一御史在京內外專門審理或監理某事,當時叫做“奉敕”或叫“各專其敕行事”。
都察院還可根據需要,派遣御史們出去就某些專門工作進行監察,如刷卷(檢查檔案)、巡視京營、在省級(鄉試)和中央級(會試)的科舉參試中監考、巡視某些國家部門(如光祿寺是管財糧較多、消費最大而弊端較著的單位)、巡視倉場、內庫、皇城、學校、漕運、屯田等等,可謂無所不包。
遇有戰事,可以派御史監軍紀功,發現地方官府在審理案件中有冤誣不實、不遵法律之處,也可以吊刷案卷,提審罪囚。
總之,朝廷要求御史們從各個層次各個方面盡力維護封建統治的利益,因此,給予他們較為重大的權力。但在一般情況下,御史們只能把了解的情況和處理意見奏報給皇帝,無權徑行處理。當時規定,御史們的糾劾,應該力求具體確實,不許虛文泛低,也不許以繁瑣細微之事濫奏塞責。奉敕或奉派出去監理某一事務的?;鼐┖髴蚨疾煸簣蟾婀ぷ?,都御史可以對所屬御史稱職與否作出評語上奏,凡御史犯罪加三等判處,有贓私的從重處理。
2、六科給事中的職責和與御史的分工配合
除了都察院系統的各種御史外,六科給事中也是掌管監察工作的。十三道御史與六科給事中,當時被合稱為“科道之官”。六科,即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每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正七品),左、右給事中各1人(從七品),給事中4至10人不等。
六科給事中的職責是“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當時規定,以皇帝名義發出的制敕,給事中要對之進行復核,看其中有無不妥之處。如有發現,可以封還并奏報。這有些類似隋、唐的門下省,是為皇帝妥善處理政務服務的。對京內外上給皇帝的奏章,六科要根據分工分類抄出交給各部,如發現有違誤,并可提出駁正的意見。
吏部尚書選任文官,要與吏科都給事中一同報告皇帝請旨,官員赴任,亦應先赴吏科在文書上簽署同意。其他五科對各部的監察制約亦大體相同。正因為六部是全國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門,所以六科以對它們的監察作為主要職責,從封建地主政權來說,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給事中也可奉敕專門審理或監理一定事務,可以監臨科舉考試,可以充任使臣,可以參加對重大刑獄案件的鞫問,其威權與御史相近。都察院的御史和六科的給事中在具體職任上有一定的分工,如六科很重要的工作是對專門的部門和業務進行監察,要求工作尚在進行當中,便發現并糾正其可能的危害,消滅可能造成的損失;御史則比較側重于對所謂觸犯綱常禮教的犯罪行為的彈劾。
二者的關系是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當然,這種分工并不是絕對的,給事中也同樣可以像御史一樣對各級機關和官吏進行彈劾,也可以上疏議論朝政得失以供皇帝參考。清朝的監察制度大體上沿襲明代而有所變化。主要是,雖然分設御史、給事中之官,但統歸都察院領導,當時叫做“臺省合一”。
都察院內實職的都御史、副都御史均稱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凡稱右的均為給各省總督、巡撫的兼銜。御史從13道改為15道,這是因清代的行政區域與明代的不同,但亦非一省必有一御史道,六科都給事中改稱為掌印給事中。都察院及都御史的品級稍有提高,都御史定為從一品,左副都御史定為正三品。特別是,不論都御史、副都御史、御史、給事中等,均規定滿洲、漢軍、漢人各占一定的官缺,初期品級亦有所不同,其后改為一律。按照明代和清代的典章,御史和給事中的職、權、責無甚不同,但在實際運用上卻有差別。
一般說來,這些言官,或稱風憲之官,職級雖較低但有言事劾奏之權,有檢核各部門工作活動之責,其能量必然比任何同一品級的官員為大,實際權威較高。亦正因此之故,他們往往流為皇帝打擊異己勢力、誅鋤臣下的鷹大,或者成為權臣相互傾軋的爪牙。御史和給事中們的言論活動,往往都代表著封建地主階級內某一階層某一派系的利益,從其言論活動往往也能窺見出某一時期朝局政事的動向。在明代,由于中葉以后的皇帝多庸碌腐敗,懶理朝政,其為人處事亦往往明顯地不符合封建地主階級對其政治首腦的傳統要求,被認為不利于朝廷的根本統治利益,因此之故,有些御史和給事中的諫疏往往相當激烈,朝廷各派系之間互相唆使御史或給事中對對方進行攻訐,反映出的矛盾相當尖銳。不少御史和給事中因履行言職而被殺逐囚杖。清代在這方面較為緩和一些,其重要原因在于,以皇帝為首的中央朝廷基本上能正常工作,對大臣和育官們管制亦較嚴,再加以少數民族統治,漢人任言官的多先求自保,往往噤口不言,故御史和給事中們的言論活動大多不如明中葉以后活躍。這是由于歷史條件不同,其監察制度所起的實際作用亦稍有差異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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